社会餐饮企业经营黄山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(修订)

发布者:后勤集团发布时间:2018-11-04


为加强对社会餐饮企业经营学校食堂的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构建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餐饮服务保障体系,逐步提高餐饮服务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按照《安徽省高校餐饮企业准入办法》要求,经公开招标委托经营我校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(以下简称“社会餐饮企业”)。

二、经营原则

契约管理,自主经营,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。

(一)契约管理

由学校与社会餐饮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,对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约定,双方共同遵守。

1.社会餐饮企业在学校的一切经营活动须按合同的约定,执行涉及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。保证优良的就餐环境,形成具有特色的餐饮文化,为师生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。

2.社会餐饮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转让、转租、转包或经营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。

3.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是学校餐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,所供应食品的安全、价格、质量纳入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监管。

4.社会餐饮企业需设专职负责人,代表企业负责食堂日常管理,企业如对负责人进行调整须报后勤服务集团同意并备案。

5.学校提供的设施、设备由校后勤服务集团饮食服务中心登记造册,交由经营者使用,凡设备人为损坏、丢失,由所使用的社会餐饮企业按价赔偿。社会餐饮企业添置的设备在企业退出经营时自行处理。

6.合同到期后,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退出手续。对损坏、丢失的学校财产、设备按折旧价进行赔偿,对建筑物损坏部分按修复价进行赔偿。

(二)经营方式:

1.社会餐饮企业应坚持高校餐饮公益性特点,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,以提供基本大伙为主,兼营特色风味小吃,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就餐需求。

2.社会餐饮企业在严格执行合同的前提下,发挥自身优势,创新花色品种,提高饭菜质量,降低经营成本,实行微利经营。

3.日常经营用品由社会餐饮企业自行配备,经营期满后,由社会餐饮企业自行处理。

4.社会餐饮企业对经营场所的任何装璜、装修、改造均须提前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(三)核算方式

1.校财务处给社会餐饮企业单独建帐,每月结算一次,按合同约定对代收、应交、应付款项进行结算。

2.水、电、气费用按社会餐饮企业的实际用量和属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,由财务处代扣后向有关单位交纳。

三、经营约定

(一)社会餐饮企业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、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,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,确保食品安全。

(二)社会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对所经营的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
(三)社会餐饮企业须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,认真落实防火、防盗、防投毒等安全措施,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。

(四)社会餐饮企业的食品原材料须从学校大宗物品中标单位采购,并建立索票索证、出入库台帐等制度;由所属餐饮集团统一配送的产品,须由集团总部出具公函、提供完整资质材料,报学校审核备案。

(五)社会餐饮企业应按学校统一要求,规范用工,做好员工的管理教育工作,《员工登记表》须报学校备案。
  (六)学校每学年对各食堂进行综合考评,按照《黄山学院学生食堂学年度考核奖励办法》予以奖励表彰。

四、监督管理

(一)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,对社会餐饮企业进行监管。

(二)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、学校食品安全领导组、后勤服务集团、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及社会餐饮企业共同构建监管体系。

(三)按照“强化日常监督,每月量化考核,年度集中考评”的办法,采取“一提醒、二整改、三复查、四处罚、五培训”的措施,对社会餐饮企业进行监管。

五、退出机制

(一)合同到期自动终止,正常退出。

(二)经营者提前退出

1.如遇不可抗拒因素,学校和社会餐饮企业协商,经营者可提前退出。

2.因特殊原因社会餐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,可提前书面申请,经学校研究批准后,按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,终止合同。

(三)强制退出

社会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,对其实行强制退出。

1.发生食物中毒;

2.食堂发生火灾;

3.违反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规定,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;

4.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;

5.因擅自提高价格、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引发群体事件,影响恶劣的;

6.违反经营合同进行转包经营的。

凡强制退出的经营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,按学校要求及时退场,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。

六、附则

(一)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,作为经营合同书附件,并适用于所有经营学校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;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。

(二)本办法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,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